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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0-03-13 来源:网络

浙政教督办函〔2020〕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教育局: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推动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再上新台阶。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2020年工作要点 

2020年,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深入推进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依法履行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责,完善教育治理体系,提升教育治理能力,加快推进浙江教育现代化和高等教育强省建设。

一、紧紧围绕教育督导“长牙齿”,深化我省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

1.加强对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学习宣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结合《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把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刻领会《意见》出台实施的重大意义,大力营造学习宣传《意见》的浓厚氛围。省督导办组织省教育督导委成员和联络员进行一次深入学习。组织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督导委负责人在浙江教育信息报、“教育之江”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推出系列学习文章,提高《意见》的社会知晓度。

2.制定出台我省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方案。组织调研我省教育督导现状和问题,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借鉴国内外教育督导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出台《浙江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任务分工方案,务实推进浙江教育督导高质量发展。

3.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落实《意见》的要求,增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成员单位,成立新一届省督导委。指导督促各地统一规范教育督导机构设置,进一步明晰教育督导的职责、定位、任务,完善我省教育督导工作架构。按照督导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督导人员编制,加强督导人员配备。

二、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大力推进我省教育现代化建设

4.继续推进省教育基本现代化县(市、区)创建。对省第二轮基础教育重点县和部分已评上的县进行“回头看”。继续开展省教育基本现代化县(市、区)评估认定工作,争取2020年省教育基本现代化县(市、区)创建率达到95%及以上。

5.开展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省级评估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评估标准,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部分县(市、区)进行对标指导和督查,积极推动各地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争取有5%及以上的县(市、区)通过国家认定。

6.开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市、区)省级评估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开展省级评估认定,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指导各地争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争取有若干县(市、区)通过国家评估认定。

7.组织开展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专项督导。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办部署,教育部将联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三年目标落实情况、教师工资收入保障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各市、县(市、区)应当严格按照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教师和公务员工资待遇计算对比口径规定统计数据、组织自查,国家和省将组织实地督导。各设区市要推动行政区域内所有县(市、区)在2020年底前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规定。

8.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和返校开学专项督导工作。督导了解各地各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开学准备情况、校园安全管理情况,指导各地各学校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和普通高校《开学返校工作指引》,切实落实各项防控和保障措施,坚决阻止疫情向学校蔓延,切实维护师生健康和校园安全稳定。

三、完善教育督导运行机制,确保教育督导全面发挥作用

9.健全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根据《意见》精神和我省具体实际,修订《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继续开展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选择1/3的县(市、区)开展实地督查评价、选择若干设区市开展实地抽查。强化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强化督导结果运用,促进教育优先发展。

10.启动实施现代化学校督导评估。分类制订出台《浙江省现代化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实现从幼儿园到高中段学校全覆盖督导。适时启动浙江省现代化学校的评估认定工作,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继续组织开展幼儿园办学行为督导、一级幼儿园评估、部分二级幼儿园抽查督导。

11.探索开展高校督导工作。研制高等职业教育督导标准,适时开展高等职业院校督导评估试点。落实国家督导委办公室和省教育厅党委有关工作要求,配合做好有关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12.强化督学责任区建设。继续指导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在实现督学责任区从幼儿园到高中段的全覆盖基础上,着力提升经常性督导的质量。

13.完善县域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工作。结合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修订《浙江省县(市、区)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指标》,在此基础上对全省90个县(市、区)及部分规模经济开发区进行监测,并充分运用好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监测报告,促进全省教育现代化水平的整体提升。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积极参与三省一市联合研制《长三角区域教育现代化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组织实施工作。

14.启动区域基础教育生态监测工作。研制浙江省区域基础教育生态评价体系,建设教育生态监测评价“数字化平台”,建立区域基础教育生态监测发布制度。配合做好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的督导工作。

四、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和督导研究,提升督导工作水平

15.大力加强督学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市、区)三级督学选聘、管理、培训制度,增强督学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增补部分省兼职督学。组织督学的日常培训工作,提升其督导评估实践能力。进一步改善督学工作条件。

16.探索建立义务教育质量督导评价体系。在开展现代化小学和初中评估、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评估的基础上,对接教育部督导局和基础教育司,广泛征求意见,探索建立浙江省义务教育质量督导评价体系。

17.继续做好省教育督导分会相关工作。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改选理事会成员。制定2020年度分会工作计划,配合开展好调研、培训、督导理论研究、课题立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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